這題最近被問了好幾次,整理一下我自己的理解,不是法律意見,有疑義還是要問勞工局或律師。

首先,特休的計算基準是「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」,不分正職兼職。所以鐘點老師只要跟你有僱傭關係、且持續受僱滿六個月,就有三天特休,這點常被忽略。

但關鍵在於「是不是僱傭關係」。如果老師是承攬性質——自帶教材、自訂進度、不受你的出勤管理、可以自由決定要不要接課,那可能傾向承攬。實務上多數補習班的鐘點老師其實比較接近僱傭:你排課表、你要求到班時間、你規定使用哪套教材。這種情況下用「他是兼職所以沒特休」來處理,風險是不小的。

第二個常見問題是特休天數怎麼折算。兼職老師一天工時可能只有三小時,那他的「一日特休」就是三小時的工資,不是八小時。這部分是按比例的。

第三,特休未休完的工資結算義務,兼職一樣有。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沒休完,要折發工資。

我看過幾間同業因為這塊被檢舉,罰鍰加補發下來都不是小數目。建議趁現在把鐘點老師的到職日整理出來,該給的先給,比事後補救便宜太多。